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物业服务违规收费问题执法清单》的通知

  • 2023-07-27 12:42:46
  京建发〔2023〕244号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经开区开发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各区市场监管局:  为扎实做好物业服务不标准、不

  京建发〔2023〕244号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经开区开发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各区市场监管局:

  为扎实做好物业服务不标准、不规范和物业收费存在乱象问题整治,现将《物业服务违规收费问题执法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7日     

 
 




物业服务违规收费问题执法清单
序号 违法事由 相关规定 处罚依据 职权部门
1 物业服务人未如实公示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标准和方式的行为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及时更新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标准和方式信息,并且可以通过互联网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 物业服务人不标明价格的行为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七条第二款 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 物业服务人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行为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七条第二款 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 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居住小区停车收费价格的行为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十九条:调整居住小区内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的收费价格时,应当经专业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超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十九条:违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居住小区停车收费价格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5 物业服务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行为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七条第二款 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6 物业服务人存在价格欺诈的行为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7 物业服务人调价后未按规定进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行为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代表业主与业主共同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书面合同,就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费用、物业服务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对收费标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可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双方对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确定的专业评估机构目录中随机选定。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将物业服务合同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物业服务违规收费问题执法清单
序号 违法事由 相关规定 处罚依据 职权部门
1 物业服务人未如实公示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标准和方式的行为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及时更新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标准和方式信息,并且可以通过互联网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 物业服务人不标明价格的行为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七条第二款 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 物业服务人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行为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七条第二款 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 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居住小区停车收费价格的行为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十九条:调整居住小区内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的收费价格时,应当经专业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超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十九条:违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居住小区停车收费价格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5 物业服务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行为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七条第二款 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6 物业服务人存在价格欺诈的行为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7 物业服务人调价后未按规定进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行为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代表业主与业主共同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书面合同,就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费用、物业服务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对收费标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可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双方对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确定的专业评估机构目录中随机选定。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将物业服务合同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物业服务违规收费问题执法清单
序号 违法事由 相关规定 处罚依据 职权部门
1 物业服务人未如实公示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标准和方式的行为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及时更新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标准和方式信息,并且可以通过互联网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 物业服务人不标明价格的行为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七条第二款 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 物业服务人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行为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七条第二款 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 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居住小区停车收费价格的行为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十九条:调整居住小区内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的收费价格时,应当经专业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超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十九条:违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居住小区停车收费价格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5 物业服务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行为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七条第二款 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6 物业服务人存在价格欺诈的行为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7 物业服务人调价后未按规定进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行为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代表业主与业主共同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书面合同,就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费用、物业服务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对收费标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可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双方对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确定的专业评估机构目录中随机选定。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将物业服务合同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