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超高层建筑发生火灾,超高层建筑加强性消防安全措施有哪些?

  • 2022-08-09 10:22:48
深圳消防通报:2022年7月27日20时16分许,深圳市119接警中心接报称:罗湖区桂园街道华讯中心弱电井起火,现场为弱电井冒烟,没有人员伤
     深圳消防通报:2022年7月27日20时16分许,深圳市119接警中心接报称:罗湖区桂园街道华讯中心弱电井起火,现场为弱电井冒烟,没有人员伤亡,起火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资料显示:华讯中心建筑高度287米,属于超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100 m 的建筑物)。公寓属于公共建筑。高层建筑,一旦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灭火救援困难,因此超高层建筑在建筑防火、消防设施、消防安全管理方面要加强管理,突出源头管控、本质安全,确保消防安全。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的避难层、避难间、避难走道、防火隔间和下沉式广场等部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定组建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建立访客安全告知制度。全文»:广东省发布消防新规
广东省超高层公共建筑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建设模式:微型消防站应当结合建筑功能布局、使用管理情况,合理选择下列建设模式之一,确保有效发挥职能。

1.超高层公共建筑由单一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管理的,应按照“一站多点”模式建队,即建立一个微型消防站,结合单体建筑避难层数量及楼层建筑面积,以备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时间不超过1分钟为原则划定保护区域,设置“n+1” 个值守备勤点(n为避难层数量或防火分区数量)

2.超高层公共建筑由多家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管理,且相互间不构成隶属关系的,应按照“一楼多站”模式建队。即按使用管理区域设置多个微型消防站,单个微型消防站应按照“一站多点”建设模式建设。

《广东省超高层公共建筑灭火教援技术处置队建设标准(试行》

建设原则: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依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特殊工种技术人员队伍,配备必要的专业器材,组建技术处置队,针对建筑水电、燃气设备和消防设施开展日常功能性测试检查,发生火灾时做好设施设备应急处置,协同微型消防站实施初期火灾灭火救援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对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鼓励有关单位聘用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相关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第二十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当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管井检查门应当采用防火门。禁止占用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第四十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总预案和分预案分别组织实施消防演练。

高层民用建筑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编制分预案的,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演练或者专项灭火、疏散演练。

全文»:《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
第一条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高层主体部分(包括主体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的防火设计。裙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第二条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重柱(包括斜撑)、转换梁、结构加强层桁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2  梁以及与梁结构功能类似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3  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0h
4  核心筒外围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5  电缆井、管道井等竖井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6 房间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疏散走道两侧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7  建筑中的承重钢结构,当采用防火涂料保护时,应采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第三条  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的核心筒周围应设置环形疏散走道,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2  建筑内的电梯应设置候梯厅;3  用于扩大前室的门厅(公共大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周围连通空间分隔,与该门厅(公共大堂)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4  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相邻区域分隔;
5  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酒店客房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电缆井和管道井等竖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  防火墙、防火隔墙不得采用防火玻璃墙、防火卷帘替代。
第四条  酒店的污衣井开口严禁设置在楼梯间内,应设置在独立的服务间内,该服务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区域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污衣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顶部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洒水喷头和火灾探测器以及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排烟口;
2  应至少每隔一层设置一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洒水喷头;
3  检修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  污衣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第五条  用作扩大前室的门厅(公共大堂)内不应布置可燃物,其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建筑外墙装饰、广告牌等应采用不燃材料,不应影响火灾时逃生、灭火救援和室内自然排烟,不应改变或破坏建筑立面的防火构造。
第六条  除广播电视发射塔建筑外,建筑高层主体内的安全疏散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楼梯不应采用剪刀楼梯;
2  疏散楼梯的设置应保证其中任一部疏散楼梯不能使用时,其他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仍能满足各楼层全部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
3  同一楼层中建筑面积大于2000m2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不应少于3部,且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有1部独立的疏散楼梯;
4  疏散楼梯间在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当确需利用首层门厅(公共大堂)作为扩大前室通向室外时,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第七条  除消防电梯外,建筑高层主体的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部可用于火灾时人员疏散的辅助疏散电梯,该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时,应仅停靠特定楼层和首层;电梯附近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和操作说明;
2  载重量不应小于1300kg,速度不应小于5m/s;
3  轿厢内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4  电梯的控制与配电设备及其电线电缆应采取防水保护措施。当采用外壳防护时,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关于IPX6MS的要求;
5  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消防电梯及其设置要求;
6  符合上述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辅助疏散电梯。
第八条  避难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区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的要求,并应按不小于0.25 m2/人计算;
2  设计避难人数应按该避难层与上一避难层之间所有楼层的全部使用人数计算;
3  在避难区对应位置的外墙处不应设置幕墙
第九条  在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不燃性实体墙,且在楼板上的高度不应小于0.6m;当采用防火挑檐替代时,防火挑檐的出挑宽度不应小于1.0m、长度不应小于开口的宽度两侧各延长0.5m。
第十条  建筑周围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5m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不小于70t的重型消防车驻停和支腿工作时的压力。严寒地区,应在消防车道附近适当位置增设消防水鹤。
第十一条  建筑高层主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的长度不应小于建筑周长的1/3且不应小于一个长边的长度,并应至少布置在两个方向上,每个方向上均应连续布置;
2  在建筑的第一个和第二个避难层的避难区外墙一侧应对应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3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5m和15m。
第十二条 在建筑的屋顶应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第十三条 建筑高层主体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可燃气体燃料
第十四条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采用高位消防水池和地面(地下)消防水池供水。
高位消防水池、地面(地下)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分别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高位消防水池与减压水箱之间及减压水箱之间的高差不应大于200m。
第十五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设计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中危险级Ⅱ级确定;
2  洒水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不应采用隐蔽型喷头
3  建筑外墙采用玻璃幕墙时,喷头与玻璃幕墙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m
第十六条 电梯机房、电缆竖井内应设置自动灭火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