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摊费用,答业主问

  • 2021-03-31 09:16:16
收取公摊电费,业主有很多的疑问,为什么交了物业费还要再交公摊费?这个费用是不是合理的?我们也接到部分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对此,在此,就业主关心的问题统一做解答。
业主:收取公摊费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我们已经缴纳了物业管理服务费,为什么还要再交公摊费用?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用量、单价、金额,按照实际费用和约定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合理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第十五条规定,住宅大楼内走廊通道、楼梯间等业主共用部位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加压水泵、电梯、照明路灯、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费用,可按约定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合理分摊。

 

《关于加强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惠价〔2007〕64号)附件三《惠州市物业公共水电费用分摊的规定》第四条:住宅大楼内走廊、楼梯及电梯、增压水泵、中央空调等公共设施设备的公用水、电费用,由本楼业主按实合理分摊;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路灯用电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所有业主按实合理分摊。


《华润小径湾花园观海轩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四条第3点:住宅大楼内走廊通道、楼梯间等业主共用部位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加压水泵、电梯、照明路灯、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费用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比例分摊。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地方政府文件及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均有明确了惠州市的物业服务费不包含公摊水电费,公共区域使用的水电费用需向业主另行收取。

 

业主:公共用电分摊由什么组成?

 

公共用电分摊的组成是由园区公共设备设施运行期间所产生的电能损耗组成, 常用包括:电梯、楼层公共照明、园区路灯照明、二次供水、消防用电、供电变损(公共用电)共六大类项。物业办公用电、员工宿舍用电、员工饭堂及经营类用电不纳入公共用电分摊类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