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物业新规!3月1日起执行!不得停水、停电催交物业费!

  • 2021-02-23 09:40:29
2月7日,聊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会议介绍,《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市人大常委会法
2月7日,聊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会议介绍,《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孟宪东,市司法局副局长吕佰明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李济哲等参加了会议。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了解到,《条例》对于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物业服务管理、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等诸多民生问题一一进行了明确。

聊城物业新规:

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用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业主共有:道路、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私人所有的除外。

3.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4.业主共有: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

5业主共有:物业服务用房和其他公共场所、共有设施。

6.业主共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房屋买卖合同依法约定的其他共有部分。

7.《条例》规定的业主共有部分由业主共同负责维护。现实生活中,业主通过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维护协议等形式,委托物业服务人具体实施维修、养护等工作,费用由业主共同承担。

8.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空置期间的前期物业费应当减收;认定空置的标准和具体减收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9.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或者灭失的,业主应当结清物业费。

10.物业服务人违反规定或者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支付。

11.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权催交。

12.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车位、车库租赁费的标准按照政府指导价格确定。

13.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应当每季度将车位、车库出售、出租的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14.规划车位、车库不足的,可以利用业主共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增设车位,所设置车位归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

15.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但是不得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不得影响道路通行,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要求。

16.《条例》明确,当出现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生的屋面、外墙防水严重损坏;电梯故障;消防设施出现功能障碍,存在火灾隐患;可以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7.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构件严重脱落松动;玻璃幕墙炸裂;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地下车库以及其他地下公共空间雨水倒灌;可以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8.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需要实施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紧急情况时,可以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9.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广告、进行租赁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20.业主共有收益资金的处分由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折抵物业费,支付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报酬。

21.《条例》明确,旧住宅区依法产生业主委员会并且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优先进行改造整治。

22.旧住宅区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23.《条例》第三条规定:“本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

24.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条例》规定,难以成立业主大会、难以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未能正常完成换届选举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25.将村民委员会的物业服务、管理职责纳入立法。

26.细化了物业管理公示公告规定。《条例》明确规定对物业承接查验结果,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员名单,业主大会拟讨论事项,业主大会决定,被终止职务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物业服务基本信息等,要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规定了公示期。

27.规范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应急使用。明确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续交程序,明确了应急使用的情形,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到位、用起来起到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

28.推动物业管理执法进小区。立法调研中,有业主和物业服务人提出,物业服务人对小区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只有劝阻、制止、报告以及协助处理的义务,没有执法权。

29.物业服务人不得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减少物业服务内容、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

30.不得不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低于服务等级要求提供服务,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31.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违反有关规定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

32.不得占用消防车作业场地,设置妨碍举高消防车作业和消防车通行的绿化或者障碍物。

33.不得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拆除、损坏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设备;擅自撤离物业服务区域。

34.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不得拒不退出或者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属于业主的档案资料、物品、资金等。

35.不得非法使用、转让或者泄露业主、物业使用人信息。

36.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方式催交物业费;骚扰、恐吓、威胁、侮辱、暴力侵害业主;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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