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和停车费能捆绑收取吗?

  • 2024-06-14 08:12:13
答案:物业公司不能以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费为由,不与业主续签停车服务协议
                                                             答案:物业公司不能
以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费为由,
不与业主续签停车服务协议,
不能不让业主的车进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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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蒋某系北京市大兴区某小区702室业主,佳某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蒋某于2005年入住某小区,入住后一直使用小区44号固定车位。
 
2021年5月31日,蒋某(乙方)与佳某公司(甲方)签订《管理协议书》,乙方将其车牌号京XXXX**、京XXXX**机动车存放在某小区固定停车位,固定车位号为44号,由甲方负责管理;
乙方车辆存放期限为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
乙方存车期限届满前5日内,应通知甲方是否继续存放车辆,如果继续存放,须在截止日前到甲方续签新的协议书。
 
当日,佳某公司出具收据,收到蒋某交纳的车位费1440元。蒋某提交2022年7月3日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其已向佳某公司支付下一年度车位费1440元。佳某公司认可收到上述1440元,但并非佳某公司主动收取。
 
因蒋某未按时交纳物业费,故佳某公司不同意与其续签车位合同。原告蒋某遂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
1.确认蒋某在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享有某小区住宅小区固定停车位44号的使用权;
2.请求判令佳某公司为蒋某办理车牌号京XXXX**、京XXXX**车辆进出小区住宅小区的权限。

 

【争议焦点】

 

物业公司能否以业主未交物业费为由,拒绝业主享有公共停车位使用权?

 

【审判要旨】

 

法院认为,蒋某在车辆存放期限届满前,向佳某公司交纳了下一年度停车费,佳某公司以蒋某未交纳物业费为由,拒绝与蒋某续签《管理协议书》,佳某公司的上述理由,既无合同依据,亦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鉴于佳某公司并未将蒋某交纳的停车费退还,双方形成事实合同关系,现蒋某要求确认其在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享有对44号车位的使用权,并要求佳某公司为其指定的车牌号京XXXX**、京XXXX**车辆办理进出小区权限,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思考】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当事人陈述,本案所涉44号停车位系小区规划建设的公共停车位,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案涉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位
 
蒋某作为案涉某小区702室业主,依法对小区内的公共停车位享有法律规定的共有权利,其在支付合理对价的情况下,申请使用业主共有的停车位具有相应法律依据
 

 

且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业主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催告其限期交纳;拒不交纳的,可以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物业企业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改换门禁、设置道闸限制业主进入小区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