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是否有权禁止业主因欠缴停车费而开车出门?——以案说法

  • 2024-04-26 08:30:54
物业公司对小区内停车的业主按时收取费用,但一些住户认为收费标准不合理,因此拒绝支付。物业公司随后实施了禁止未支付停车费用的住户开车
物业公司对小区内停车的业主按时收取费用,但一些住户认为收费标准不合理,因此拒绝支付。物业公司随后实施了禁止未支付停车费用的住户开车出入小区的措施,引发了住户与物业公司之间的争议,最终导致了法律诉讼。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审理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给这桩发生在业主与物业之间的“家务事”做出定论。

 

 

案件简介

 

张先生居住的小区只有25个停车位。

 

在2022年,小区换了新的物业公司,根据居委会和业委会的规定,发布了车辆停放管理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停车位按照排队的顺序使用,前25位业主可以长期停车,每月费用为150元。超过25位的业主需要登记,如果有前面的业主退出,后面的业主依次进入长期停车序列。临时停车的收费标准是每天20元,封顶。

 

张先生于2021年10月2日登记排队,当时排在第23位,后来排到了第13位。他不同意物业公司公布的停车管理规定,认为作为小区业主,他有权长期停车,并且每月只需要支付150元,不应按照临时停车的标准支付费用。

 

2022年3月5日,张先生想开车出行,但是小区保安称他没有支付停车费,拒绝放行。张先生报警后,经过一番交涉才得以出行。随后,张先生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要求排除妨害,允许他的车辆进出小区,并取消每日20元的不合理收费。

 

物业公司认为停车管理规定是由居委会和业委会制定的,物业公司只是执行者,无权修改规定。他们认为张先生在进入长期停车序列之前都是临时停车,应按规定支付费用才能出行。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定,小区的车辆停放管理规定由居委会和业委会制定,物业公司无权改变。因此,法院不支持张先生要求取消不合理收费的诉讼请求。

 

根据停车管理规定,张先生被归类为临时停车序列,应按规定支付停车费。

 

然而,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用是为了提供停车服务,不应以阻止张先生行使物权的方式主张债权。

 

张先生有权在任何时段驾车驶离小区。考虑到停车位有限,张先生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可以驾车进入小区停放车辆,而是应在满足临时停车条件的情况下方可进入小区停车。

 

据此,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1

张先生可在任意时间将其车辆驶出小区,物业公司不得阻挠。

2

在小区停车位有空余且张先生有停车需求时,物业公司不得拒绝张先生于小区停放车辆;在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不妨碍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正常通行且张先生有停车需求时,物业公司应为张先生在小区安排停放车辆。

3

驳回张先生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物业收取小区停车费,

有哪些需要知道的法律知识?

1

 

关于小区停车收费规定的制定主体

根据法律规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等有关业主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业主大会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本案中,车辆停放管理属于管理规约,系由业委会作出,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公司仅为车辆停放管理规定的执行方,故其无权对该规定进行取消或者变更。

2

 

关于张先生驾车进出小区的问题

在这个情况下,张先生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和处置车辆的权利。在张先生已经将车辆停放在小区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因张先生未支付停车费而阻挠其驾车驶离小区,没有相关依据。

 

由于车位有限,小区需要对停车进行管理,并非在任意情况下都能容纳张先生停放车辆。而车辆停放管理规定中,针对临时停放车辆的条件作出规定,该些规定具体且合理。

 

然而,小区针对临时停车的规定是具体且合理的,而且适用于张先生,因为他还未进入长期停车序列。如果张先生未按规定支付临时停车费用,物业公司有权起诉要求他支付停车费,但不能阻挠他驾车离开小区。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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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