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骑电动车撞上小区停车位上的汽车身亡!物业有责吗?

  • 2024-01-29 09:13:30
前段时间,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常州金坛某小区内道路行
                                                                               前段时间,
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
沿常州金坛某小区内道路行驶时,
与停放在停车位里
吴某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
造成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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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经医院抢救后于次日在家中死亡,死因为颅脑损伤。该车位系物业公司为满足该小区业主停放机动车的需要所增加施划的,由吴某使用,每年向物业公司缴纳600元管理服务费。
 
经法院现场勘验,该车位与道路垂直,少量占用道路,涉案小型轿车无法完全停入该车位,小部分在车位外。后王某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物业公司、涉案车辆保险公司就该起交通事故赔偿各项损失60余万元。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亡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相关损失。本案属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依法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事故各方按保险合同约定和各自过错比例承担。
 
死者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居民小区内行驶,其应当知道居民小区内道路通行条件不比一般的公共道路,但其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在事发时通行条件尚可的情况下,撞到停放在停车位内的吴某车辆,其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物业公司为满足业主停车需要施划停车位,并向业主收取相应的管理服务费本无可厚非,但其应当按照规范施划停车位,提供不影响通行安全的停车位给业主使用,然而其提供的案涉停车位垂直小区道路施划,占用小部分道路,吴某的小轿车无法完全停放进该停车位,对安全通行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故物业公司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吴某明知物业提供的停车位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在该交通事故发生时仍然将机动车停放在案涉停车位内,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
 

综合考虑交通事故各方在事故中的过错大小、事故车辆情况、事故发生地点居民小区与一般公共道路区别等因素,吴某以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为宜,物业公司以承担15%的赔偿责任为宜。

 
保险公司不服判决,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