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小区车位要不要公示?业主知情权与隐私权哪个更重要?

  • 2024-01-24 08:13:25
车位少的小区,每天都在上演抢车位戏码新业主小王就陷入了寻车位难的困境她迫
                                                          车位少的小区,每天都在上演抢车位戏码

新业主小王就陷入了“寻车位难”的困境

她迫切要求物业公示车位处分的相关情况

却被物业以隐私权的理由回绝

那么,公共区域的车位情况究竟是否应该公之于众?

 
案情回顾
 

2021年11月,小王购置了一套位于大宇小区的房产,成为了该小区的业主。管理大宇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是青青物业,他们负责管理车位租赁以及日常事务。然而,小王入住后不久,便发现青青物业公司的管理情况相当混乱,特别是小区停车问题,严重干扰了小王的日常出行。小王曾要求青青物业公司公示小区内有关车位管理的处置情况,但遭到了拒绝。因此,小王不得不采取法律途径,将青青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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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诉称
 
 
 
大宇小区内的所有停车位都位于小区的公共区域,青青物业公司拥有对这些停车位的处置权。作为小区的业主,她应有权了解这些处置情况。因此,她认为青青物业公司应该公开透明地展示相关信息,包括小区停车位的总数量、详细的出租情况、承租人是否也是小区的业主,以及出租价格等信息。她应该有权查看、复制或拍照这些信息。
 
 
青青物业公司辩称
 
 
 
小王所要求公示的车位处分情况不包括在公示范围内。公司只能提供小王有关小区固定停车位数量为185个的信息,其他信息因牵涉到其他业主的隐私,不适宜公之于众。鉴于小王的主张在法律上没有明确依据,因此公司无法支持小王的诉求。
 
法院认为
 
 
在本案中,涉及的是小区内的固定车位,这些车位通常由标线标示,并且位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等公共区域,用于停放汽车。这些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财产,因此业主有权要求公开和查阅这些共有部分的使用情况。小王主张的问题涉及到了涉案小区固定车位的处分情况,实际上是关于这些车位的租赁使用情况。这属于业主行使知情权的范围,而青青物业公司也承认他们掌握了有关这些车位租赁使用情况的信息。因此,小王有权要求青青物业公司公开展示这些车位租赁使用情况。法院认为青青物业公司提出的这不属于公示范围的抗辩意见不具有合理性,故不予采纳。
 
关于青青物业公司提到的业主隐私问题,法院认为,青青物业公司不能以业主隐私权为由拒绝业主知情权的行使。同时,业主知情权的行使必须在不损害其他业主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因此,物业公司在向小王提供上述信息时,必须严格遵守对业主的身份信息等个人隐私的保密义务。最终,法院裁定支持小王的诉讼请求,要求青青物业公司公开展示小区停车位的总数量、详细的租赁情况、承租人是否为本小区的业主、以及租金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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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话说
 
 

 

业主知情权是支撑共同管理权和监督权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措施。物业公司有责任及时、透明、公开、准确地向业主提供小区公共部位、公共设施修建资料、物业费收缴情况以及账目收支明细等信息,以全面保障业主的知情权。然而,需要合理限制业主知情权的行使,以避免一些业主滥用知情权,故意干扰业主委员会等义务主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或者利用知情权谋取个人私利,从而对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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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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