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判例!不来投票是消极行为,送达的选票可计入业主大会!

  • 2024-01-15 08:45:26
今天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花苑AB区业委会在这里向全体业主道
                                                                              今天

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花苑AB区业委会

在这里向全体业主道喜!

业委会主体

获得了海珠区人民法院的认可!

 

法院判决认为

在有相关约定的前提下,

送达选票后,

即便业主最后没有投票,

也可以计入参与人数当中。

 

通俗地说就是

广州地区的业主大会

只需要送达数达到全体业主的2/3,

就符合《民法典》278条的

“参与表决”的要求。

 

该判决非常好地

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解决了当前广州地区业主大会的

热点、难点、痛点问题。

对广州市所有小区来说

都起到突破性的作用。

 

早前,南洲花苑AB区业委会参与了一场诉讼,原告方(小区业主)要求被告方(业委会)撤销业主大会投票作出的所有决定,且表示这个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得不到物业、街道、居委的支持和同意。

 

近日,海珠区人民法院给出了判决结果:驳回原告所有请求,业委会和业主大获全胜!

 

以下是法院的判决结果,

文字非常精彩!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本案被告(业委会)已提交选票原件及选票统计结果供原告核对,原告对于其选票被列入弃权票的事实,以及其并未被列入赞成票的事实并无异议,但原告(小区业主)认为其不应认定作为参与业主大会的业主纳入统计数据中
 
本院认为,原告签收了选票,在其未提交投票的情况下,筹备组依据前期已公示的表决规则将其选票计入弃权票,并无不妥

原告如对表决的议题持否定意见,完全可以通过投反对票行使自己的业主权利,但原告既不投反对票,也不参与投票,在被统计为弃权票时仍然要求不应作为参与大会的业主数据中。
 
原告的诉求本质上是消极的不行使业主权利的行为,可能对参与业主大会表决的业主达到前述法条中“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规定的比例产生影响
 
但从小区业主、对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共同管理的权利人的角度出发,该消极不行使权利行为并不利于小区的管理质量提升业主若均如此,将导致事关业主利益的事项均无法进入表决环节,难以形成有效的共同管理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图片

↑部分判决书

 

从判决结果上看,有以下亮点:

 

1. 法院严格审查了业委会提供的业主大会召开相关文件、选票、照片、公众号内容等,均合法合规,未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2. 法院认为,已送达完成的选票,若不投“赞成”或“反对”,应算入弃权票中,并无不妥。

非常感谢本次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平公正的判决。
 
现如今,
广州各小区业主大会
普遍出现参与率严重不足
业主大会难以形成有效决议的情况。
 
今后,
此难题将逐步得到解决,
以后物业将不能妄图通过
煽动少部分业主消极对待投票
去左右大局的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