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案例丨物业公司是否能将判决书公布在业主群?

  • 2023-12-29 09:36:34
案例:王某系槐荫区某小区业主,2022年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和王某因物业服务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向物业公司补缴物业费,物业公司胜诉。
案例:

王某系槐荫区某小区业主,2022年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和王某因物业服务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向物业公司补缴物业费,物业公司胜诉。随后,该物业公司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布了王某败诉的群公告,并将上述生效判决文书拍成图片,发在该微信群里,对于文书首页的王某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未作遮挡。王某认为物业公司随意传播其个人信息,侵犯了其隐私权,故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公开向王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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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物业公司辩称,其发布判决文书属于合理正当使用公开的裁判文书,是为督促王某及其他业主按时缴纳物业费,没有泄露王某隐私的目的,故其不存在侵权。

本案中,物业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泄露、公开他人隐私。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对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加以定义,其中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等均属于个人信息,且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隐私权的规定。

物业公司公开发布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又究竟是不是违法行为?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物业公司公开判决文书时,未隐蔽王某的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造成王某隐私信息泄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当事人的生活安宁和社会评价,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物业公司的该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王某个人信息的泄露,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故王某要求物业公司赔礼道歉,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王某主张的要求物业公司赔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如何判定?

王某主张物业公司的该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故王某要求物业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在某业主交流群发布、在某小区公告栏张贴对王某的道歉信。如物业公司拒绝履行该义务,则由法院择一市级发行报刊,刊登本判决主文内容,所需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

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内容来源:济南电视台生活频道、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思考如下:

物业公司在日常工作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照片公示或者信息公示,其中包括活动宣传、工作通知,当然也包括其他的信息公示,在开展工作前,一定要明确法律法规的尺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编中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中明确: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从交房到装修,是业主信息泄露最密集的阶段。很多业主会苦恼,前脚进了售楼处,后脚就接到了装修公司的电话;前一秒收到交房通知书,下一秒就有很多装修公司毛遂自荐。这个社会,信息泄露的渠道很多,物业公司只需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不应该随意泄露业主个人信息,对此,需要关注以下几个阶段的信息管理:

1、正式交付前,一般地产公司会和物业公司移交业主资料,包括不限于电子台账、购房合同等信息,对此,建议给电子台账加密;纸质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可存放在档案室,专人保管,避免泄露信息。

2、有些公司在门岗会存放辅助清单,里面会有业主的姓名、电话、房号等信息,一旦这样操作,需要对字段进行加“*”处理,如“张*三”“133****6666”,避免直接使用。

3、日常管理时,需要做信息公示或者公开时,需要做好信息隐藏处理,处理办法可参考第二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