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到底归谁?

  • 2023-07-10 08:45:30
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网球场、 游泳池,产权归谁所有?业主、开发商争
                                                                  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
网球场、 游泳池,产权
归谁所有?
业主、开发商争论不休……

 

 

近日,深圳法院审结的一宗排除妨害纠纷案,入选《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物权篇),为建筑区域内没有明确归属的区域或设施的认定问题提供参考。

案情简介

A住宅小区于2006年11月验收通过,在建设开发之初,即配套建设了室外网球场、游泳池。而早在2005年8月,A小区的开发商甲公司即出具文件,将A小区配套会所、网球场、游泳池等建筑设施委托给从事投资管理的乙公司独家经营管理。

 

2018年9月,A小区业委会出具《关于对小区部分物业维权上锁的通告》,以网球场、游泳池归属全体业主所有为由,将网球场、游泳池收回并采取相应规范经营措施。

 

乙公司认为自身权益受损,遂诉至法院,要求A小区业委会返还网球场、游泳池,并赔偿损失。开发商甲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

该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网球场、游泳池的所有权归属认定问题。法院经调查,涉案网球场、游泳池属于A小区不计建筑面积的部分;庭审中,开发商甲公司确认,涉案网球场、游泳池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

 

根据物权法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网球场、游泳池在构造使用上具有非独立性功能用途上满足公共性以及非排他使用性,虽未计入建筑面积,即既未明确列入小区公共建筑面积,也未列入业主专有面积,但事实上系开发商为了提高小区吸引力,在小区建设时即已规划作为配套设施、列入小区建筑规划范围内,应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故应认定涉案网球场、游泳池归属全体业主共有
 
在A小区业委会成立之前,甲公司作为开发商将涉案网球场、游泳池委托给乙公司经营,以弥补其建设成本的投入,具有合理性;但在A小区业委会成立之后,业委会代表小区业主利益而采取的规范网球场、游泳池经营等相关行为具有正当性不存在侵犯乙公司经营权益的情况。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乙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除了一些在小区规划时依法必须列为公共部分的场所及设施外,还有一些不必然列入建筑面积的场所及设施,也应属于业主共有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针对法定共有和天然共有之外的共有部分,按照“非特定权利人所有即为业主共有”的思路,进行了规定,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部分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

二是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

三是不属于其他权利人所有。

 

在具体案件中,共有部分应以专有部分内容为依据,通过排除法加以确定。

 

本案中,涉案网球场、游泳池不属于业主专有或其他权利人所用,虽未计入小区建筑面积,但系列入小区建筑规划范围的配套设施,从法律意义上应属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依法应归于全体业主共有

 
 

 

法条链接

 

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