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选聘新的物业公司后,原物业公司可以继续收取物业费?

  • 2023-06-30 08:20:23
案例背景2014年5月16日,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某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书,并二次续签。2018年4月26日,某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告栏发
案例背景
2014年5月16日,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某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书,并二次续签。
2018年4月26日,某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告栏发布“某小区全体业主告知书”,声明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如在2018年5月10日前未召开业主大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其将依约退由服务。后双方未续合同,业公司也退出物业服务。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2018年7月22日,某汉都业主委员会向某物业公司发出书面解聘通知。
2018年8月2日,业主委员会发布选聘新物业公司的公告。
期间,因某物业公司退出小区及办理交接手续等事宜,双方发生争议,多前住相关办事处、居委会等部门协调。新物业某智慧服务公司于201812月份正式入驻该小区。
王某轩为该小区业主,因对物业服务不满意,从2014年4月28日起未交纳物业费用。因此,某物业公司将王某轩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王某轩支付拖欠2014年4月28日至2018年11月28日的物业服务费及利息4875元
关于某物业公司是否有权主张2018年4月29日至2018年11月28日的物业服务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物业服务企业退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2018年4月29日至2018年11月28日,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小区业委会虽尚未和新的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已明确要求某物业公司退物业服务区域,某物业公司仍请求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物业服务费的标准,某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虽存在一定瑕疵,但基本完成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综合考虑案涉因素,对物业费酌情予以调整,在原收费的基础上扣减20%。2018年4月29日至2018年11月28日期间的物业费,并20%后,王某轩应支付物业费为3365元。

案例点评

在实践中,一些物业服务企业缺乏服务意识,存在公共设施维护与垃圾清理不及时、车辆乱停乱放、安保措施不利等问题。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有权解除、更换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业主委员会选择与新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或者新的物业服务企业,配合新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如果原物业服务企业不配合物业设施及资料的移交,拒不退出小区,其无权要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例中,法院依法保障了业主委员会更换不称职的物业服务公司的权利,对物业服务企业继续占用小区物业服务设施,强行收取物业费的行为进行了否定,这样有利于做好新旧物业服务企业的移交工作,并保证物业服务的质量与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