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采用电话投票方式是否有效?

  • 2023-12-22 08:16:03
广大业主都知道,召开一次业主大会是比较困难的,小区内许多业主平时工作忙很难见到,部分业主甚至长年不在小区居住,为保证业主大会表决票
广大业主都知道,召开一次业主大会是比较困难的,小区内许多业主平时工作忙很难见到,部分业主甚至长年不在小区居住,为保证业主大会表决票参与率,业委会或筹备组人员就通过电话与不在小区的业主联系,询问业主对业主大会表决事项的意见,将业主的答复作为业主的表决意见。

  通过打电话形式征求业主的意见,虽然比较方便,也能保证业主的参与表决率,但弊端也很明显。俗话说,口说无凭,立字为证,采用电话投票,事后相关业主如果对此不认可,想要确认就比较麻烦,即使保留了通话录音,证明效力也是不如书面的表决票,而且电话投票造假也是比较容易的。所以,采用电话投票经常被业主质疑,由此引发的诉讼很多,对此问题,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案例1:

  2021年,重庆市江北区南方上格林小区业主白某某、江某某起诉小区业委会,要求撤销业主大会作出的续聘物业的决定。理由是,业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期间,采取上门入户、定点投票、电话投票等形式作出了同意续聘物业的决定,电话投票不是法定的表决形式,违反了法律规定,不能保证表决意见是业主的真实意思,数据可能不真实、不准确,侵犯了业主权益

  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电话投票是否属于合法的表决形式,《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鼓励和引导业主采用业主决策信息系统举行业主大会会议,提倡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改进业主大会表决方式。采用电话投票的方式客观上可以方便未在小区居住的业主进行投票,有利于提高业主的参与度,提高投票效率,且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业主以电话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该表决形式应当认定合法有效,驳回了业主的诉讼请求。((2021)渝0105民初7356号)此判决虽是一审判决,但裁判文书网上没有二审判决,此一审判决应已生效。

案例2:

  重庆市石柱县汇景龙湾小区陈某某等七名业主,起诉业委会,要求撤销业委会作出的续聘物业的决议。

  一审石柱县法院认为,业委会未召开业主大会,采取上门的形式征求意见,对没在家的业主电话征求意见后代业主在书面的征求意见表上勾选选聘还是续聘并直接签署业主的名字,该做法显然不符合《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六条规定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要求,也无法认定意见表上勾选的意见是该户业主的真实意愿。业委会征求意见的形式有严重瑕疵,其提交的征求意见表不能认定是业主的真实意愿,判决撤销业委会作出的关于续聘物业的决议

  业委会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后被四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渝04民终584号

  以上两案,都发生在重庆市,而且案情基本一致,都是针对业主大会的电话投票方式是否有效,但两份判决书的最终认定却截然相反,许多业主会觉得很困惑,电话投票究竟是有效还是无效?

  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并没有对电话投票作禁止性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电话投票形式当然是可以采用的。重点是在小区制定的《议事规则》中是否规定了可以采用电话投票的表决形式,如果《议事规则》中没有规定这种形式,那以电话投票进行表决当然就是无效的,以上两起案例其实就是依据这点做出的判决。

  投票形式由《议事规则》规定,就是由广大业主决定,这充分体现了业主大会的业主自治性原则。

  电话投票方式的利弊都很明显,广大业主一定要认识到这点,在制定《议事规则》时可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采用电话投票方式。

  如果在《议事规则》采用电话投票方式,那实际使用时除了保留录音是不够的,对话中双方的名字、表决事项内容、业主的态度等都不能含糊,例如业委会人员与某位业主十分熟悉,电话中就称“老张啊、小李啊”,这是不行的,必须叫出对方的完整姓名和房间号,可以问“您是某某小区某栋几单元几号的业主张某某吗?”,得到肯定后再报出自己的完整姓名,然后再询问对方对业主大会具体表决事项的意见,可反复确认,得到对方的明确答复,以防止事后业主不认可或有人质疑。有人建议召开业主大会前,由街道办、居委会等对电话投票形式表示认可,能做到这样当然是更好的。

  总之,是否采可电话投票形式以及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广大业主对此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考虑,作出最有利于全体业主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