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 2023-04-07 09:30:01
·业委会选举办法··业委会选举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 业委会选举办法 ·

 

· 业委会选举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宣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二条 本届业主委员会为第一届,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按本办法选举产生。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本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是9名,其中党员至少为5名。候补委员1-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执行秘书1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二章 业主大会前期筹备工作

 

第四条 为了召开业主大会,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可由业主代表,并请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小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五条 筹备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小区内张榜公示工作日时间不少于5天,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六条 筹备小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 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 筹备小组需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住宅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并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

(三) 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四) 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 按本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后,筹备小组自动解散。 

 

第三章 业主大会

 

第八条 本物业区域采用以区域楼栋单元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并进行授权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表决的形式,参与推选的业主应超过本单位业主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九条 结合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本业主代表大会决定事项的方式采取以下形式:  集体讨论决定  

授权业主代表进行表决的事项,集体讨论可以以单元为单位,由业主选取的业主代表依据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业主授权权限范围,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表决。

 

第十条 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等内容以书面、电话、微信、小区公告等形式进行通知,会议通知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报居民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一定的时间从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

候选人可由本人自荐、业主推荐或筹备组商议的方法产生,筹备小组或业主委员会进行最后资格确认。并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前15日将候选人名单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选候选人的,可由十个以上业主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应在业主大会召开前7日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一周。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推选的召集人或社区主持。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业主代表对于委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弃权。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右边表决栏内画“”,不赞成的,就在候选人姓名右边表决栏内画“”;弃权的,不作任何记号。委员人数最多不超过9人。   

 

第十四条 投票结束后,由业主代表大会推选的监计唱票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有效。) 

 

第十五条 全体业主代表过2/3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采取差额选举办法。依据得票数顺序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六条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七条 选举结果当场宣布,所有选票应当保留备查。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受全体业主的直接监督。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可以提请业主大会或代表大会罢免选出的委员。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将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并确认。

(1) 已不是业主的;

(2) 年度内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3) 因疾病而丧失履行责任能力的;

(4) 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5) 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6) 兼任所辖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7) 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被终止后,可补选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可直接采用选举产生的候补委员,或以自荐或推荐的方法产生增补候选人,并经业主委员会2/3委员通过,成为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条 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做出决定。罢免采用实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须经过半数的业主或业主代表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被罢免后,按本办法中的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方法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一条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请罢免的成员有权在业主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二条 离任委员必须在三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委员会的印章、文件、资料、帐簿及其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三条 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同意备案日期为业主委员会成立日期。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时,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工作职责终止,宣布解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选举办法中称业主,是指物业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 

 

第二十六条 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按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物业管理规定执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