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业主大会?什么是业委会?谁能参加?

  • 2023-03-22 08:45:50
关 于业 主 大 会业主大会性 质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一个
                                关 于 业 主 大 会

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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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 质

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一个自治性组织

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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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 织 人 员

业主大会筹备组

(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组成)

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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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区域的划分

1、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2、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3、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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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立 方 式

1、业主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委会的指导和协助下设业主大会;

2、选举业主委员会;

3、只有一个业主的,或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职责。

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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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票 权 数

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

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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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决定事项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9、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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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通过方式

1、以上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第1-5条和第9条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以上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第6-8条,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

 

——《民法典》第278条

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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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议 类 型

1、定期会议(一年至少一次)

2、临时会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规则和事项详见下面内容)。

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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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会 形 式

1、集体讨论的形式;

2、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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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何 召 开

1、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2、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3、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

4、业主大会会议,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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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会议的启动

1、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2、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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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会 人 数

1、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2、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民法典

关 于业 主 委 员 会

业委会

 

性 质

隶属于业主大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委会

 

职 责

1、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2、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3、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5、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6、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7、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8、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9、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委会

 

会议的启动

1、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2、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召开。

业委会

 

成员构成

1、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

2、业主委员会副主任1-2人;

3、业主委员会委员(全部由业主担任)

业委会

 

成员资格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委会

 

资格终止

(一)自行终止:   

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4、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决定终止:

1、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2、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3、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4、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5、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6、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委会

 

登记备案

1、期限: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

2、备案部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民法典

相 关 职 责 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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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业主大会、业委会的限制

1、依法履行职责;

2、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3、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4、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5、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委会开展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6、作出的决定,应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民法典

关 于 管 理 规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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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事项

1、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2、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3、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4、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

5、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6、业主应尽的义务;

7、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8、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百姓问政

权 威 法 律 解 释

有关“业主”身份和业主行权等争议问题的相关法条解释:

百姓问政:

对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等未履行业主义务的业主,地方物业管理条例有权剥夺其业主委员会参选资格吗?或有权对其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等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作出引导性限制规定吗?

1、地方物业管理条例将“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作为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与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不一致。

2、有的地方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投票权等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作出引导性限制规定,不符合法治要求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

3、总的来说,对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的业主,不应限制其业主委员会参选资格、业主大会参会权和表决权等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4、业主委员会参选资格、业主大会参会权及表决权等业主共同管理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组成部分,所有权是绝对权,效力及于任何人,除法律规定、国家公共利益需要或所有权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加以限制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限制或剥夺。

5、以限制所有权的方式保障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或以业主物业服务合同义务的履行与否作为业主行使所有权的前提,混淆了物权关系与合同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法治精神。

6、将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等作为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等行使共同管理权的前提条件,将一定程度限制业主通过意思自治实现自我救济的途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的立法原意。

7、从立法权限上看,地方物业管理条例无权设立、变更或消灭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资格、业主大会参会权和投票权等基于所有权产生的共同管理权。没有上位法依据,超越了立法权限。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0条第1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这里的“决定”指的是业主按照法定程序通过业主大会作出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规定的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决定,其中没有限制和剥夺业主共有管理权的事项。

综上所述,部分地方物业管理条例未加区分地将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等不履行业主义务行为与业主共同管理权挂钩,不适当地限制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超越了立法权限,混淆了物权关系与合同关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符,应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