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于业 主 大 会业主大会性 质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一个关 于 业 主 大 会
民法典
关 于业 主 委 员 会
民法典
相 关 职 责 限 制
民法典
关 于 管 理 规 约
百姓问政
权 威 法 律 解 释
有关“业主”身份和业主行权等争议问题的相关法条解释:
百姓问政:
1、地方物业管理条例将“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作为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与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不一致。
2、有的地方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投票权等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作出引导性限制规定,不符合法治要求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
3、总的来说,对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的业主,不应限制其业主委员会参选资格、业主大会参会权和表决权等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4、业主委员会参选资格、业主大会参会权及表决权等业主共同管理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组成部分,所有权是绝对权,效力及于任何人,除法律规定、国家公共利益需要或所有权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加以限制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限制或剥夺。
5、以限制所有权的方式保障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或以业主物业服务合同义务的履行与否作为业主行使所有权的前提,混淆了物权关系与合同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法治精神。
6、将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等作为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等行使共同管理权的前提条件,将一定程度限制业主通过意思自治实现自我救济的途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的立法原意。
7、从立法权限上看,地方物业管理条例无权设立、变更或消灭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资格、业主大会参会权和投票权等基于所有权产生的共同管理权。没有上位法依据,超越了立法权限。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0条第1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这里的“决定”指的是业主按照法定程序通过业主大会作出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规定的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决定,其中没有限制和剥夺业主共有管理权的事项。
综上所述,部分地方物业管理条例未加区分地将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等不履行业主义务行为与业主共同管理权挂钩,不适当地限制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超越了立法权限,混淆了物权关系与合同关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符,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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