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XF/T 3019-2023燃气相关内容

  • 2023-08-28 08:10:28
最新版《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XF T 3019-2023在2023 7 19发布,2023 10 19实施。还记得2019年11月26日那个试行版吗?参见:燃
最新版《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XF/T 3019-2023在2023.7.19发布,2023.10.19实施。还记得2019年11月26日那个试行版吗?参见:燃气专业重点条文摘录——《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消防救援局发布,今天摘录一下最新版中,燃气专业可能需要关注的内容,感兴趣的可以对比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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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节选

 
 
 
 
 

引言

为规范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文件。用以引导和规范此类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其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本文件在研究、分析大型商业综合体及其火灾特点的基础上,提出了有关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大型商业综合体使用、经营和管理单位可采用本文件,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行为。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自我管理与约束机制。实现防止发生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目标。

 

 

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

本文件适用于已建成并投人使用的,建筑面积在50000m2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管理。

建筑面积小于50000m2的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可参照执行。

3.1大型商业综合体large-scale commercial complex

总建筑面积(不包括住宅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0m2。以商业为主要功能并集购物、旅馆、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及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

 
 
 
 

 

 

4.4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实际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功能一致。对于使用功能或用途的变更,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经过特殊消防设计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将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确定的相关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内容进行巡查、检查并存档备查。

 

 

 

燃气专业相关

 

5.9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的经营、服务人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e) 每日到岗后及下班前应检查本岗位工作设施、设备、场地、电源插座、电气设备、燃气设备的使用状态等,发现隐患及时排除,无法排除的应向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6.5 建筑消防给水设施的管道阀门均应处于正常运行位置,并具有开/关的状态标识;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6.10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在穿越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电缆桥架内也应进行防火封堵,管井检查门应采用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并不准许被占用或堆放杂物。

陈寿安注:本条要求不同于GB55037的条文6.3.3 除通风管道井、送风管道井、排烟管道井、必须通风的燃气管道竖井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竖井可不在层间的楼板处分隔外,其他竖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防火分隔组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楼板的耐火性能。

11.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以下知识和技能:

d)消防控制室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应急广播、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消防电话等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

 

重点关注

9.2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餐饮场所的管理:

a)餐饮场所集中布置在同一楼层或同一楼层的集中区域;

b) 餐饮场所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甲、乙类液体燃料;

c) 餐饮场所使用天然气作燃料时, 应采用管道供气;设置在地下建筑面积大于150 m2或座位大于75座的餐饮场所不准许使用燃气;

d)不应在餐饮场所的用餐区域使用明火加工食品,开放式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加热设施;

e)使用明火的厨房区域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注:对比试行版:5. 厨房区域应当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f) 使用燃气的厨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及独立的事故通风系统,通风系统应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联动;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能够联动切断燃气输送的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并能够将报警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建筑内燃气阀组接口部位宜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注:对比试行版:6. 厨房内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能够联动切断燃气输送管道的自动灭火装置,并能够将报警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g)设置在地下的餐饮场所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h)炉灶、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隔热或散热等防火措施;(注:相比较试行版增加内容)

i)厨房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

j)厨房及公共区域的油烟管道应根据油烟积聚情况合理确定油烟管道清洗频次,但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k)餐饮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关闭燃气设备的供气总阀门;

l) 厨房应配备灭火毯、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店员及厨房员工应熟练掌握使用方法。(注:相比较试行版增加内容)

9.3营业厅、超市的管理:

a)摊位、货柜等不应占用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不应遮挡或影响消防设施和器材正常使用;

b)营业厅、超市内部设置的储藏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结合营业区域消防设施的设置加装必要的火灾探测器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电气线路应进行穿管保护;

c) 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 h的隔墙、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d) 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加热器具,不应使用可燃气体、液体燃料,大功率烹饪器具不应超过线路负荷。

9.15 燃油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内设置的单间储油间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 m3 ,柴油发电机房内的柴油发电机应定期维护保养,每月至少启动试验一次,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9.16燃气锅炉房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瞥装置,并能够联动控制锅炉房燃烧器上的燃气速断阀、供气管道的紧急切断阀和通风换气装置。

 

9.17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制冷机房、空调机房、油浸变压器室、通信机房的防火分隔及内部设置的防爆型灯具、火灾报警装置、事故排风机、通风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和器材应保持完好有效。

10.7大型商业综合体内不准许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展示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并应采取措施禁止外来人员携带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建筑内。

 

10.9办公区、员工休息室和宿舍等区域不准许使用明火加热食品,未处于使用状态的用电设备应及时切断电源。

12.3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

a)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的场所营业期间不准许进行动火作业;用火、动火作业应经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同意方可进行;

b)需要动火作业的区域,应采用石膏板等不燃材料与周边区域进行分隔;

c)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在建筑主要出人口和作业现场醒目位置张贴公示;

d) 动火作业现场应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以及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接火盆、挡火板等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作业后应到现场复查,确保无遗留火种;

 

e) 建筑内不准许吸烟、烧香、使用明火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