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咨询1:业主参与表决如何具体操作?咨询2:业主身份如何认定?咨询3:住建部指导规则中的第十六条(分期开发)如何执行?咨询4: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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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1:“业主参与表决”如何具体操作?
咨询2:业主身份如何认定?
咨询3:住建部指导规则中的第十六条(分期开发)如何执行?
咨询4:分期开发的业主可以召开业主大会并成立业委会吗?
咨询5:楼板如何定义?
咨询6:夫妻另一方是否也具备业主的权利?
咨询7:将小区花园改建为电瓶车充电桩位需要审批吗?
咨询8:小区围墙栏杆维修是否是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
咨询9:业主名册是否应当包含联系方式、通讯地址、身份证号?
咨询10:《民法典》出台后能否继续适用《指导规则》的投票规定?
咨询11:业主参与表决,是否必须为业主参与书面表决?
咨询12:如何理解“住宅规模较小的”?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请问关于“业主参与表决”如何的具体操作,是否必须为业主参与书面表决,才能视为参与了业主大会?如果书面通知到业主未参与投票,是否可视同参与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中“业主参与表决”如何认定的问题,建议向有权解释的部门咨询。
咨询2:业主身份如何认定?
咨询3:《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的第十六条如何执行?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现行有效,其中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以《民法典》为准。
回复(2022-02-24)
回复(2022-06-2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楼板”是指单幢业主共有的楼板。
回复(2022-06-14)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关于“业主”概念和业主委托代理人的有关规定以《物业管理条例》为依据。在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明确“业主”概念的前提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作为规范性文件不宜违反上位法扩大“业主”概念的外延。
业主以不动产登记薄上登记的所有权为准。如果房屋确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并且配偶有行使业主权力的意愿,建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法定途径增加配偶为不动产登记簿上所有权人。
咨询7:将小区花园改建为电瓶车充电桩位需要审批吗?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小区绿地改建为电瓶车充电桩位”审批事项请向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咨询。
咨询9:“业主名册”是否应当包含联系方式、通讯地址、身份证号等信息?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需要报送“业主名册”,目前的执行的过程中就经常遇到问题,建设单位只提供业主姓名和楼栋号及面积信息,如此一来就给筹备组联系业主造成困扰。
按照一般理解,“业主名册”应当就是建设单位自己掌握的包含了业主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通讯地址、楼栋号、面积等等信息的清册,建设单位应当提供该清册,而不是炮制一份只有业主姓名和楼栋号及面积信息的清册给成立业委会设置障碍。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依法应当由贵部解释,请贵部依法予以明确解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需要报送“业主名册”是否应当包含联系方式、通讯地址、身份证号等信息。
咨询10:《民法典》出台后能否继续适用《指导规则》的投票规定?
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在《民法典》出台后能否继续适用?
回复(2021-04-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我部将根据民法典关于业主参与表决和表决比例的最新规定,推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法规政策的修订工作。
咨询11:“业主参与表决”如何的具体操作,是否必须为业主参与书面表决?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请问关于“业主参与表决”如何的具体操作,是否必须为业主参与书面表决,才能视为参与了业主大会,如果书面通知到业主未参与投票,是否可视同参与表决?
回复(2020-12-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中“业主参与表决”如何认定的问题,建议向有权解释的部门咨询。
咨询12:如何理解“住宅规模较小的”?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上面有前期物业招投标: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这个“住宅规模较小的”时怎么定义的呢?是具体小区面积还是住户数,或者人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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