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大中 型商(市)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 2013-03-11 15:41:52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大中型商(市)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2002年4月27日发布并实施为加强本市大中型商(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大中

型商(市)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2002年4月27日发布并实施

为加强本市大中型商(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证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及有关的规定,现就大中型商(市)场消防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商(市)场均应遵守本通告,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大中型商(市)场是指单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市)场。

大中型商(市)场的消防工作由商(市)场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落实,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监督。单栋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商(市)场也参照执行本通告中的有关消防要求。

第二条  商(市)场应建立、健全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法定代表人为商(市)场防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单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的组织落实,并应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防火负责人,防火负责人确定或变更时应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三条  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市)场应设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市)场应设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第四条  距公安消防队较远,且消防水源不足、建筑耐火等级低、营业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含10000平方米)应配备消防车并建立企业消防队。

第五条  商(市)场的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必须按规定将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方案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工程竣工后,须经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和消防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开业。

第六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按规定于开工前15日内,将施工组织方案,消防安全措施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方可开工。施工单位应严格消防管理,落实防火措施,保证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第七条  商(市)场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含3000平方米)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商(市)场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含5000平方米)应增设自动喷水灭水系统;商(市)场营业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含10000平方米)应增设电视监控设备。消防中控室应设专人24小时值班,,每班不得少于2人,并有工作情况记录。对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每年须由取得检测资质的中介组织进行一次检测。

第八条  商(市)场应与进场承包、租凭、联营、联销的厂家(单位)签定防火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的防火职责。

商(市)场对进场厂家(单位)应严格消防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场厂家(单位)须接受商(市)场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商(市)场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立领导带班制度。

(二)商(市)场的法定代表人,防火负责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须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专业培训。商(市)场每年对职工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重点岗位职工的消防培训和教育每年不应少于两次;新职工及进商(市)场经营的厂家(单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商(市)场进行专门消防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三)商(市)场营业时应确定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巡视,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火灾隐患。每日下班后,各级部门的负责人均应对分管责任区进行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杜绝遗留火灾隐患。确认安全后,应切断营业电源,落下防火卷帘,保证防火区分,填写清场检查记录,由带班领导签字。值班巡逻人员每间隔1小时至少进行一次全场范围的巡视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四)商(市)场内电气设备的安装及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的消防技术规定,并由取得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实施安装敷设,不准安装、拉接临时电器设施和电器线路。电气设备每年至少由具备资格的专业部门进行一次电气消防安全检测。

(五)商(市)场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杯、电水壶及煤油炉、酒精炉等加热器具,营业厅、库房、消防控制室、配电室等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使用明火作业的,必须经商(市)场消防管理人员审核、检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报保卫部门领导或商(市)场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用火。

(六)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警示和疏散标志;严禁埋压、圈占消防设施以及将消防设施、器材挪作它用,其它设施货物的设置、码放不得防碍、影响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有效使用,定期对自动消防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喷洒系统、防排烟系统、事故照明、广播等系统)和器材定期检验、维修,保证完好有效。

(七)商(市)场的装饰、装修及柜台、货架均应按规定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少量使用可燃材料时必须进行阻燃处理,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

(八)柜台、货架应合理布置,保持疏散通道畅通,通道宽度应在2米以上。安全疏散通道、楼梯间、电梯前室、疏散门厅、防火卷帘以及消防车通道上严禁设置柜台、摊拉和其它设施或堆放货物,营业厅内禁止设立流动货车。柜台、货架上堆码货物不得过多,禁止变相设置柜台仓库。

(九)商(市)场内的中转仓库与营业厅应有防火分隔措施,并禁止在仓库内用可燃材料搭设阁楼、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或留人住宿。商(市)场内经销和储存的易燃物品(如指甲油、发胶、60度以上的白酒、丁烷等),并确定专人妥善保管。

(十)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落实各级人员的工作职责,每季度必须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条  商(市)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企业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险。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消防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大中型商(市)场消防安全工作十项标准(试行)》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