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建成 居住区内违法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 2013-03-11 15:37:45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建成居住区内违法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京建物[2005]55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委各分局、各区县城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建成

居住区内违法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京建物[2005]55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委各分局、各区县城管监察大队、各物业管理企业:

最近一段时期,我市一些已建成居住区内违法建设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对现有物业私自进行改建、扩建、翻建,擅自圈占绿地等共用部位或场地搭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等。违法建设的存在,破坏了居住小区的自然环境,侵害了小区居民的共同利益,在社会上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为及时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保障居住区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加强建成居住区内违法建设管理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大违法建设治理力度

对违法建设的治理是城市规划及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二零零八年奥运会将在北京举行,加强对违法建设的治理,进而全面改善首都城市风貌,对于优化首都发展环境、树立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形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各相关单位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原则,以创造整洁、安全、文明的生活环境为目标,结合社区建设和物业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落实城市规划和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大违法建设治理力度。

二、加强管理,发挥物业管理企业作用

1、重点清理。以建成居住区(别墅区)为重点,各物业管理企业要对所管理小区内的违法建设进行一次调查摸清,并制作内容详尽的基础台帐,上报城管监察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部门处理过程中,各物业管理企业要予以积极配合,协助提供违法建设的相关情况。

2、建立报告制度。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各物业管理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公约约定对物业进行管理的同时,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划建设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监察部门报告。

3、加强动态管理。各物业管理企业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专人负责对管理区域内违法建设的管理。对于违法建设存在的重点部位和重点问题,经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后,要建立相应的档案,定期进行检查,防止违法建设问题的再发生。一旦发现新问题,要及早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消除隐患。

4、加强宣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行为,侵害的是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各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与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沟通和交流,及时将有关法规、政策公开、公告,提高广大业主的法律意识。特别要发挥业主委员会的协调作用,做好对业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于不听教育和劝阻的个别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据业主公约的约定进行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协调配合,加大违法建设执法处罚力度

1、严格规划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居住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2、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居住区经规划验收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区域内擅自进行工程新建、扩建和改建活动。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发现违法建设,应及时向区县城管监察部门报告。区县城管监察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管理部门查证违法事实后,要及时处理。

3、加强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管理。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和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和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和场地,应当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特此通知。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