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绿地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 2013-03-11 15:29:20
北京市园林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绿地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园绿发[2004]196号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北京市园林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绿地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京园绿发[2004]196号

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各建设开发单位,小区物业管理单位:

居住区绿化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年来,广大市民的住房状况不断改善,居住区绿化也必须依法及时完成,提高水平。但是当前一些居住区的绿化还存在问题,或不按规划部门核准的绿地指标进行建设,擅自减少绿地面积;或不按法规规定的时间完成绿化;或擅自侵占绿地建设其他设施等等。这给当地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市总体绿化水平的提高。

为了切实加强居住区绿化,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住房建设单位,包括单位自建和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中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的绿地比例,根据规划部门批准的绿地指标依法规划建设绿化用地,不得侵占规划绿地。

二、根据《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边建设边交付使用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已使用的楼房周围的绿化,也应当在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完成。

对未按期完成绿化的,园林主管部门按照《北京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清理干净场地,为绿化创造条件。

三、严格贯彻《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绿化,不得闲置。考虑目前住宅区停车难问题,可结合合理设置停车位进行绿化。

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和各建设项目半年内不能开工建设,并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按照市、区(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覆盖地面的简易绿化。

四、各类绿地规划和建设,要严格按照北京市政府京政办发[2001]55号《关于北京市城市绿地植物种植的若干意见》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已颁布的《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的要求,严格控制各类树木、草坪的种植比例,以确保创造良好的城市生态环境和城市景观。

五、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单位,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园林绿化检查监督工作,对不依法实施绿化的案件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二○○四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