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 2013-03-11 15:26:58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京政发[1996]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进一步落实环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京政发[1996]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及《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落实《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实现到2000年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本市规定的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指标内;大气和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分别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并进一步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早日将北京市建设成生态环境达到世界第一流水平的现代化国际城市,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领导,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都要认真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把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环境保护问题,并形成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提出的环境目标,制定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削减计划和改善环境质量的具体目标和措施,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人必须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坚决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要进一步完善环境综合整治目标管理考核制度,把环境质量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对任期内不认真履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环境保护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要加强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认真实施国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办法,将污染控制、环境建设、环境管理、环境质量等项任务分解落实,并按照“谁的任务准完成”的原则,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目标管理考核。

为实现本市2000年环境目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九五”期间环境保护任务已经分解到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完成任务的进度情况,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本市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并建立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体系和定期公布的制度。根据国家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到2000年,本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要低于1995年的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在进行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时,要根据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原则,预测污染物排放量的变化,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逐年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改善环境质量,保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属企业要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环境污染控制负责。要制定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量,保证到2000年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本市规定的标准,完成总量控制任务。

三、严格管理,坚决控制新污染

按照《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加快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步伐,巩固加强第一产业,优化和提高第二产业,加速发展第三产”的方针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关于“冶金、化工和建材工业要严格控制发展规模”的要求,依靠科技进步,降低能耗物耗,减少污染物排放。

所有大、中、小型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要提高技术起点,采用能耗物耗低和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要把环境容量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按照“以新带者,总量减少”的原则严格管理、建设项目必须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投资,建成投产使用后,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本市规定的标准。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一票否决权。没有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管理程序的项目,各有关审批机关一律不得批准建设或投产使用,计划部门不得批准设计任务书,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手续,银行不得提供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擅自批准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必须追究有关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的责任。

市人民政府责成市监察局依照职责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贯彻环境保护法规的执法监察,并就发现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和处理意见。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对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建设或投产使用的新建项目,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投产使用;对验收时达标,但投入生产或使用后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项目,由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同时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整顿。

四、限期达标,加快治理老污染源

对现有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环保部门按其职责权限,依法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限为1至3年;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关闭、停业或转产。

工业企业要通过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增加资金投入,推行清洁生产,加快污染治理,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村镇建设,加强对乡镇企业的环境管理。通过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推广先进生产工艺,发展规模经营,改变乡镇企业工艺设备落后、管理水平低、污染严重的状况。特别要加快乡镇企业中造纸、食品、酿造、电镀、建材等行业的污染治理。

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擅自拆除或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肪潮;ば姓鞴懿棵乓鹆钇浠指凑T诵校⒁婪ㄓ枰源Ψ!!?br> 1996年9月30日前,对现有年产5000吨以下的小造纸厂、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年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以及土法选金和农药生产、小化工、漂染、电镀、石棉制品生产等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或停产。

五、抓住重点,努力改善首都环境质量

防治大气污染和保护饮用水源是本市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努力改善环境质量。

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要努力改变燃料结构,通过积极引进天然气和发展电力,用燃气或电取代部分炊事和采暖用煤;大力发展集中供热,减少分散的燃煤锅炉房,到2000年,民用建筑的集中供热率达到50/;加强烟尘控制区管理,推广高效除尘器和脱硫技术,减少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量。继续实施“黄土不露天,施工不扬尘,运输不抛洒,垃圾不暴露”等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车辆运输管理,努力扩大绿地和道路机扫面积,减少尘污染。要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实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总量控制,加强在用车管理,推广使用无铅汽油,鼓励机动车采用清洁燃料,筛选最佳实用治理技术,以减少汽车尾气污染。

在重点保护饮用水源方面,密云、怀柔、延庆、顺义、海淀、丰台等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水源保护管理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不受污染。要限期改造、治理水源保护区内的油库、加油站等污染源,尽快消灭水源保护区内的渗并渗坑。要加强节水工作,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率。

在防治地面水污染方面,要健全城市污水管网,加速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在城市污水处理系统控制范围以外或暂时没有城市污水处理系统的地区,推广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到2000年,使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0%。

在防治团体废弃物污染方面,要实施源头削减战略,大力开展综合利用,减少废弃物数量。特别要努力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继续推行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并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无害化处理,再建设一批垃圾填埋场、堆肥厂、焚烧厂和转运站。到2000年,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

要采取得力措施,控制施工、交通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减少噪声对居民的干扰。

六、保护生态环境,严禁转嫁污染

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切实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控制农药、化肥、农膜等对农田和水源的污染,进一步开发和推广农村新能源;提高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率,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加强矿区等废弃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保护,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加快水土流失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业企业因调整产业结构由市区迁往郊区时,必须采用先进工艺,加强管理,提高污染治理水平,防止转移污染。

积极发展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及城市园林绿地,并加强保护、建设和管理;坚决取缔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内各种破坏自然资源和环境的非法开发建设和旅游活动。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保护生物多样性。

各级环境保护、外经贸、海关等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把住进口关,坚决禁止境外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向我国及本市转移。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批准、验放和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废物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惩处。

七、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切实增加环境保护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充分运用税收、信贷、折旧等经济手段,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综合利用、财政税收、金融信贷及引进外资等方面,制订、完善并落实各项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和措施。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