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碧兴源小区部分业主交纳物业费用起始日有关问题的批复》京国土房管物[2004]258号海淀区居住小区管理办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碧兴源小区
部分业主交纳物业费用起始日有关问题的批复》
京国土房管物[2004]258号
海淀区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碧兴源小区部分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关于购房人逾期办理入住手续收取物业管理费问题的批复》(京国土房管物[2003]555号)中已明确,“房屋交付时,通常称为办理入住手续,购房人开始承担物业管理责任。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因其它原因未将房屋交付的,双方应就房屋交付问题进行商定,物业管理费应按商定的日期计收”。现该小区部分业主与开发企业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院已作出了判决,应以法院判决生效执行之日起视为实际的“房屋交付”日期,由购房人按此日期起开始交纳物业管理费和供暖费。
此复。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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