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明示康苑公司 “最终用户”含义的复函》

  • 2013-03-11 15:18:53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明示康苑公司“最终用户”含义的复函》京建物[2004]853号北京市康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关于请求明示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明示康苑公司

“最终用户”含义的复函》

京建物[2004]853号

北京市康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明示‘最终用户’含义的函”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

一、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不等于最终用户。若专业部门不能收费到最终用户的,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收前款费用,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委托代收费用协议。最终用户是指享受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服务的最终使用人。

二、你公司面临实际情况,涉及到法规规定与专业管理部门管理体制上的冲突,需要一个逐步调整的过程。你公司可通过协商或其他方式,与专业部门具体解决收费和服务问题。

此复。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