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购房人 逾期办理入住手续收取物业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 2013-03-11 15:17:59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购房人逾期办理入住手续收取物业管理费问题的批复》京国土房管物[2003]555号北京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购房人

逾期办理入住手续收取物业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京国土房管物[2003]555号

北京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购房人逾期办理入住手续收取物业管理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购房人与开发企业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契约》的,物业管理费应按契约中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计收。

二、房屋交付时,通常称为“办理入住手续”,购房人开始承担物业管理责任。购房人因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入住手续的,应按买卖契约中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交纳物业管理费。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因其它原因未将房屋交付的,双方应就房屋交付问题进行商定,物业管理费应按商定的日期计收。

此复。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