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修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 办法及收费标准(试行)的函

  • 2013-03-11 15:17:4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试行)的函京发改[2005]1005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修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

办法及收费标准(试行)的函

京发改[2005]1005号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印发给你局,请按照执行。

各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按《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规定的收费办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对重复检验、不检验只收费、不按检验规程检验等乱收费行为,各级发展改革委按规定予以查处。

各检验检测单位要加强收费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予以公示,自觉接受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经批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监制)的收费票据。

本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自6月20日起试行。

特此复函。

附件:1.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

2.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节录)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1: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规定及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的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检验内容、检验方法应提前告知被检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论负责。

定期检验必须按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不得在规定的检验周期内重复检验收费。当受检单位有特殊要求时,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原则下,可以双方协商收费。

四、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实际检验检测的内容进行收费。

五、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费由制造企业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特种设备安装检验费,由建设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在用、改造、重大维修的特种设备检验费由使用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由收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由发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必须进行复检的,每次复检收费按首次检验收费标准的30%收取,在用设备复检费由使用单位支付,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复检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六、收费标准中不包括检验现场的准备、清理工作的费用(已列入的除外),如:除锈、除垢、焊缝打磨,管道及系统隔离,炉墙、保温层、容器内衬及填充料等内置件的拆装,脚手架的搭拆,耐压实验、气密试验所用介质,盛装易燃、有毒或窒息性介质压力容器的置换、中和、消毒、清洗、检测所需的水电费等费用。

七、耐压试验、气密试验和其它检验由受检单位提供试验设备、车辆和操作人员时,按收费标准的30%收费。

八、本办法中涉及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如果按照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需要进行必要的无损检测、力学性能试验、化学成分分析、金相试验、安全附件校验、安全保护装置检测等专项检验检测时,应当严格按照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上述专项检验检测,可以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另行收取专项检验检测费。

对于一台设备能够运用一种专项检验检测手段完成检验检测的,不得再增加其它专项检验检测手段重复进行检验检测收取费用。

九、对于检验检测工作量大、收费金额高的,在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金额。

十、检验检测收费标准中涉及加价的,加价部分一律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础乘以加价系数计算。

十一、对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残疾人福利企业的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减收50%的检验检测费。

十二、本办法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检验检测机构应到市、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接受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附件2: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

一、锅炉检验收费标准

(一)锅炉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容量(t/h)

D≤1

1<D≤6

D>6

收费标准(元/台)

(按产品出厂价)

1.0%

0.9%

0.7%

注:(1)表中D为锅炉容量(t/h);

(2)热水锅炉按0.7MW相当于1t/h计算;

(3)单台锅炉监检费低于260元的按260元收取;

(4)散装及组装锅炉应扣除送引风机、烟囱、水处理设备、炉排、平台扶梯、钢架等部件的价格。

(二)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容量(t/h)

D≤1

1<D≤6

6<D≤15

15<D≤20

D>20

收费标准(元/台)

(按锅炉本体设备销售价和安装工程施工费)

1.0%

0.9%

0.8%

0.7%

0.6%

注:(1)散装锅炉安装监检收费按上表收费标准加收20%;

(2)台锅炉安装监检费低于260元的按260元收取。

(三)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容量(t/h)

D<1

1≤D<2

2≤D<4

4≤D<6

6≤D<10

D≥10

内部检验(元/台)

310

400

440

500

670

90D

外部检验(元/台)

200

240

280

360

460

60D

水压试验

(元/台)

310

400

490

580

670

90D

注:(1)本表为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25MPa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工作压力大于1.25MPa的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30%;

(2)强度校核收费,200元/台(D≤6)、300元/台(D>6);

(3)每四台模块锅炉( D≤0.2)为一组,每组检验费按上表D<1收取;

(4)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执行锅炉内部检验收费标准。

(四)锅炉修理、改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锅炉修理、改造监督检验费按材料费和工程施工费的3%收取。

注:单台监检费低于260元的按260元收取。

(五)电站锅炉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容量(t/h)

D≤35

35<D≤130

130<D≤410

D>410

收费标准(元/台) (按锅炉本体出厂价格)

0.5%

0.4%

0.3%

0.2%

注:(1)电站锅炉本体出厂价格应扣除随锅炉供应的鼓、引风机、烟囱、除尘器、水泵、水处理设备、炉排、平台扶梯、钢架等附属设施;

(2)新产品试制及按国外标准制造在国内使用的电站锅炉,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10%。

(六)电站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容量(t/h)

D≤35

35<D≤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