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的通知京发改[2009]2400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水水资源费
和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京发改[2009]240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为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建设节水型城市,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水利工程供水(含转供水)水资源费由1.10元/立方米调整为1.32元/立方米,上调0.22元/立方米。自备井水资源费由2.00元/立方米调整为2.30元/立方米。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1.50元/立方米调整为1.68元/立方米,上调0.18元/立方米。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为继续鼓励再生水使用,再生水价格保持1.00元/立方米的标准不变。使用再生水免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二)本次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调整范围,不包括农业和环境用水。
(三)调整后本市非居民用水销售价格见附件1。
本通知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非居民用水销售价格表
2北京市非居民用水分类价格细则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1:
北京市非居民用水销售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户 | 调整前销售价格 | 调整后销售价格 |
行政事业 | 5.40 | 5.80 |
工商业 | 5.60 | 6.21 (统一为工商企业用水) |
宾馆、饭店、餐饮业 | 6.10 | |
洗车业、纯净水业 | 41.50 | 61.68 |
洗浴业 | 61.50 | 81.68 |
注:自备井用水按照调整后的同类用水价格执行。
附件2:
北京市非居民用水分类价格细则
一、执行行政事业用水价格的范围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用水;
(二)部队用水;
(三)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二、执行工商企业用水价格的范围
(一)工商企业、服务业用水;
(二)宾馆、旅店、招待所、饭店、餐饮业用水;
(三)娱乐业用水:指独立装表计费的歌舞厅、康乐场所、美容美发等;
(四)营业性写字楼用水(出售给个人居住的除外);
(五)临时施工用水。
三、执行特殊行业用水价格的范围
(一)纯净水生产企业用水;
(二)洗车业用水;
(三)洗浴业用水:包括独立装表计费的宾馆、饭店、康体中心、商务会馆等附设的营业性洗浴。
四、其他用水
其他用水:以上三种用水之外的所有非居民用水,均执行工商企业用水的价格标准。
五、因施工、占压等责任造成公共供水管道漏失水量的计价按临时施工用水计收。
六、凡不同用水性质共用一块水表计量的混用水户,应主动同供水单位联系办理单独装表计量事宜;不具备单独装表条件的,经供水单位认定,可安装二级计量水表分别计量收费;凡不单独装表(或二级表)而混用水的用户,供水单位按从高适用的原则收取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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