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向全体住户分摊公共照明电量的复函京国土房管局[2004]585号北京市国泰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向全体住户分摊公共照明电量的复函
京国土房管局[2004]585号
北京市国泰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向全体住户分摊公共照明电费的请示”收悉,现回复如下:
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住宅楼内公共照明、路灯和草坪灯可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支出),由楼内全体业主分摊。但小区内的路灯,凡属于应移交路灯管理部门管理的,能源费用不能由全体业主分摊。
此复。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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