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有线电视网络 有关收费的批复

  • 2013-03-11 14:47:17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有线电视网络有关收费的批复京价(收)字[2001]287号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增加有线电视网络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有线电视网络

有关收费的批复

京价(收)字[2001]287号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增加有线电视网络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请示》(京有网字[2000]4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向有线电视用户提供安装终端、搬迁、停、复等业务按以下收费标准收费:

1.安装终端

有线电视联网工程,按照用户自愿入网的原则,用户要求安装二个以上终端(从户外分配器接入)的,从第二个终端起只收网络工程费180元,免收入网费。如用户要求从原终端盒后增加终端口的(最多增加一个接口),收取网络工程费60元。

2.搬迁、拆迁移址

有线电视用户搬迁、拆迁移址(含光缆用户和微波用户)后,在新址需开通有线电视信号的,按每个终端收取移址开通费60元。如原有线电视用户是光缆网用户,凭原光缆入网凭证每终端只交纳移址开通费;如原有线电视用户为微波网用户,迁入新址改为光缆网的除交纳移址开通费外,需补交120元光缆入网费;但如拆迁单位对拆迁用户有线电视进行了补偿,用户则需按新入网户办理。

3.暂停、恢复

有线电视用户可申请暂停收看,在恢复收看时收取信号断通工时费,每户60元。

4.增值业务

股票图文信息、网校及有线电视上网等增值业务的收费标准 暂由你公司根据成本核算及市场需求制定收费标准。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根据有关情况再行审定。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