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法规制度 大事记

  • 2019-01-21 13:27:04
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法规制度 大事记
2010年北京拉开序幕
 
为了规范北京市物业服务活动,维护业主、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市场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北京市住建委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219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
 
办法所称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是指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有关部门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对物业服务质量和服务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状况等提供专业评估监理服务的活动。北京市积极培育物业服务独立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鼓励物业服务各方权益主体在确定物业项目收费标准、物业项目交接查验等环节及物业服务全过程,委托评估监理机构进行评估监理。并要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从事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2017 年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市场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活动。办法中所称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是指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物业评估机构)接受业主自治组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物业项目交接和查验、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物业服务质量等提供专业评估服务。南京市鼓励建立物业评估机构。物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提供专业服务,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南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评估机构的统一监督管理,建立并公布本市物业评估机构名录。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评估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相关矛盾协调。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活动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工作。
 
 
物业服务评估业务范围包括
 
(一)物业服务质量评估;
(二)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承接查验评估;
(三)物业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状况评估;
(四)物业管理项目交接;
(五)物业管理项目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
(六)首次业主大会筹备指导及业主自治活动过程指导;
(七)其他需要评估的事项。
并明确物业服务评估业务应当委托物业评估机构进行,个人不得承揽评估业务
 
2017年《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14日通过的《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六条 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制度。业主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照约定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物业项目交接和查验、物业服务标准、调价费用测算、消防安全和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等活动。 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全面。
 
2018年《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
 
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1)第七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物业项目承接查验、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等活动。 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委托合同的约定提供专业服务,接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全面。 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坚持市场化导向和自愿的原则。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018年12月《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六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廊坊市实际,《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0月31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8年12月5日起施行。
 
第六条 鼓励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物业服务标准和质量等内容的评估活动。
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全面。
 
总结;目前的中国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政府的职能是依据《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立法、制定政策、依法行政,监督指导各行业各主体依法进行各项经济活动,对违法违规经营主体进行处罚。市场经济活动中双方产生的纠纷与政府职能已经没有直接必然的关系,政府不直接介入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各项微观事务,不参与经济活动纠纷和处理。这是一个政府简政放权的大趋势,实践证明在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中,矛盾纠纷的解决往往都是依靠第三方机制的市场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