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住建部发布的《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
住建部发布的《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移交有关单位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和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不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现场检查和验收的内容。”
即,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和有线电视等,也是共用设施设备,但不作为物业公司承接查验的内容。
Copyright © 2018.jiale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