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物业项目交接查验标准 8 安全防范

  • 2012-09-26 17:06:29
8安全防范8 1 查验范围包括项目范围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停车管理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管理系统等。8 2

8安全防范

8.1 查验范围

包括项目范围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停车管理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管理系统等。

8.2 一般要求

8.2.1 项目范围内安全防范系统已经法定检验机构查验合格且已正式投入正常使用。

8.2.2 项目范围内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停车管理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管理系统等的设计、施工应符合 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及 GB50339《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8.2.3 各系统的原理图、接线图及线路的管线图等竣工图纸应完整,有效。

8.2.4 由厂家随设备带来的软件程序、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交付单位应移交清楚。

8.2.5 现场设备外观无损伤,应与交付单位提供的设备清单核对无误。

8.2.6 涉及UPS不间断电源的系统,应对UPS不间断电源的供电能力进行测试,应符合设计要求。

8.2.7 对各系统的软件进行查验,应符合设计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1 根据系统设计方案及软件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性能要求,对所查验的软件逐项进行功能测试。

2 对应用软件的安全性进行测试,包括:系统操作人员的分级授权、系统操作人员操作信息记录等。

3 由系统集成商编制的用户应用软件、用户组态软件及接口软件等应用软件,除进行功能测试和系统测试之外,还应根据需要进行容量、可用性、安全性、可恢复性、兼容性、自诊断等多项功能测试,并保证软件的可维护性。

4 所有自编应用软件均应提供完备齐全的文档,包括软件资料、程序结构说明、安装调试说明、使用和维护说明书等。

5 系统集成商应提供必要的调试检测用软件和开发工具。

8.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查验要求及方法

8.3.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范围内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应符合DB11/T384《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防范范围、重点防范部位和要害部门的设防情况、防范功能以及技防设备的独立运行应达到设计要求,不应有防范死角。

3 视频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进行现场逐一查验;系统连续开机,查验开通稳定运行时间,均应符合系统设计要求。

4 应对摄像机的防拆、防破坏等功能进行检测,达到使用要求。应对云台转动、镜头、光圈的调节、调焦、变倍,图像切换、防护罩功能进行检测,要求控制调节平稳,响应速度及时。

5 应对矩阵主机和录像设备进行功能检测,符合设计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1) 在控制室内逐一查验矩阵监控主机的切换、遥控、编程、巡检、报警联动、视频报警联动、图像识别标志、记录等功能,符合系统设计要求。

2) 对录像设备,通过开机后连续运转,查验主机的记录保存时间、图像显示和记录速度、图像质量以及查验录像设备的各项功能操作,包括图像的检索、查找、视频切换、摄像机点位编号和地址位置文字描述、时间日期显示以及编程等功能,到达上述功能的控制实现及平稳操作,并符合系统设计要求。

6 应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备的供电电源进行功能检测,如有 UPS 设备的也应对其负载能力进行功能检测,达到系统设计要求。

7 安防监控系统图像存储设备应保存至少30 天或按合同规定的图像记录。

8 应对视频安防系统其他子系统的联动功能进行检测,包括出入口管理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巡查系统、停车管理系统等,实现相应的联动控制功能,达到系统设计要求。

9 对具有系统集成要求的安防监控系统,系统的接口、通信功能和传输的信息应达到设计要求。

10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备应 100%全部检测。被检测设备全部合格时为合格。系统功能和联动功能全部检测,全部合格时为合格。

8.3.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查验方法:

1 系统需连续投入运行 1 个月。

2 系统查验前需熟悉所查验范围及设计要求。

3 系统查验需现场与安防系统控制室相结合,按照上述要求进行逐点检测,检测过程中应做检测记录。

8.4 出入口控制系统查验要求及方法

8.4.1 出入口控制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范围内的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计、施工应符合GB50396《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2 对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功能进行查验,应符合设计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1)系统主机在离线的情况下,出入口控制器独立工作的准确性、实时性和储存信息的功能。

2)系统主机与出入口控制器在线控制时,出入口控制器工作的准确性、实时性和储存信息的功能。

3)系统主机与出入口控制器在线控制时,系统主机和出入口控制器之间的信息传输及数据加密功能。

4)检测掉电后,系统启用备用电源应急工作的准确性、实时性和信息的存储和恢复能力。检测应急电源按合同约定或产品说明续航时间。

5)通过系统主机、出入口控制器及其他控制终端,使用电子地图实时监控出入控制点状况,并防止重复迂回出入的功能及控制开闭的功能。

6)检测系统对非法强行入侵及时报警、联动安全防护设备的能力。

7)检测系统对处理非法进入系统、非法操作、硬件失效等任何类型信息的及时报警的能力。

8)出入口管理系统工作站应保存至少30天或按合同规定的存储记录数据。

3 对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软件进行查验,应符合设计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1)系统主机的发行记录、批量处理、控制权限及统计、信息储存等功能进行查验。

2)软件远程控制功能查验。

3)出入记录查询功能查验。

4 查验系统应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

5 查验与本系统相关的入侵报警系统及消防系统报警时的联动功能;以及本系统报警时与视频监控系统的联动切换录像功能,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6 出、入口控制器应 100%全部检测。被检测设备全部合格时为合格。系统功能和应用软件全部检测,全部合格时为合格。

8.4.2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查验方法:

1 系统查验前需熟悉所查验范围及设计要求。

2 系统查验需现场与门禁系统控制室相结合,按照上述要求进行逐点检测,检测过程中应做测试记录。

3 根据系统设计要求,通过断电或是联动功能,查验系统的应急逃生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