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物业项目交接查验标准 14 智能建筑

  • 2012-09-26 17:19:01
14 智能建筑14 1 范围项目范围内智能化集成系统、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机房工程等。14 2 一

14  智能建筑

14.1 范围项目范围内智能化集成系统、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机房工程等。

14.2 一般要求

14.2.1 项目范围内智能建筑工程的设计应符合GBT50314《智能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和项目实际使用需求。

14.2.2 项目范围内智能建筑工程的查验应符合 GB50339《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北京市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14.2.3 本标准以上条款已涉及的智能系统查验要求及方法,按本标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