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里的电梯广告费、停车费、场地租金等收益,究竟该归谁?近日,广州市番禺区亚运城天誉小区一业主将物业告上法庭,要求公开数年来小区公小区里的电梯广告费、停车费、
场地租金等收益,
究竟该归谁?
近日,
广州市番禺区亚运城天誉小区
一业主将物业告上法庭,
要求公开数年来小区公共收益明细!
5月17日,该业主的诉求
终于以业主胜诉的方式告赢了!
被告XX物业公司在管理期间利用小区公共部位、共有设备进行经营,收取停车费、广告费场地费等,却一直拒绝向全体业主公示上述公共收益情况。亚运城天誉小区业主梁某拿起了法律武器,把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原告梁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涉案小区公共区域收益情况已通过公示报表列明,我方按照规定定期在园区向全体业主公示,原告知情权已得以实现。
二、原告并未获得全体业主的授权提起本案诉讼,其主张我方应将有关资料向全体业主公示的诉请缺乏依据,应予驳回。
三、涉案小区不存在公共路面及地下室共有部位停车费,原告要求查阅收益情况没有事实依据。
四、关于原告诉请行使知情权的起始时间。根据原告提交的查册信息表显示,原告是在2016年2月24日购得亚运城天誉小区房产,但却是在2020年6月24日登记为天誉小区房屋产权人,原告无权要求查阅其成为业主之前的公共场地收益情况,即原告仅有权查看自 2020 年6 月24 日起的公共收益情况。
一、梁某作为涉讼小区的业主,依法享有对该小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部分的知情权。
二、关于梁某主张的小区公共路面及地下室共有部位停车费,现XX物业公司已明确涉讼小区不存在公共区域停车收费,而梁某亦未能举证证明涉讼小区存在此项公共收益,故对无法证明真实存在的资料,本院无法支持公布、查阅。
三、XX物业公司张贴的收支表为其司自行制作,仅简单列出相应项目及金额,而XX物业公司当庭出示的几份审计报告内容亦较为粗略,公共收益部分均未列明收入分项的具体明细,无法满足小区业主的知情权得以充分地实现,现梁某请求查阅相应收益的合同、发票、收据等原始凭证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四、虽然梁某于2020年6月24日才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但其早于2016年即已购买涉讼房屋,且公共物业的收益是一个动态的、持续的过程,梁某基于其房屋所有人地位要求查阅自2019年起的公共收益情况,合理有据,故对XX物业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五、关于行使知情权的方式。梁某主张XX物业公司应向全体业主公示相关资料,因梁某未举证证明其已获得全体业主的授权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中梁某仅能就其个人的知情权进行主张,而其他业主亦可通过向XX物业公司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行使知情权,故梁某要求XX物业公司向全体业主公示的诉请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5月17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广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提供亚运城天誉小区自2019 年1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的小区电梯、大堂、进出口道闸等公共区域发布广告,公共区域场地出租 (包括游泳池、摆摊设点、快递柜、售水机等) 等收益情况所涉及的合同、发票、收据等原始凭证予梁某查阅、复制(费用由梁某自行承担);
二、驳回原告梁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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